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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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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禄丰市财政局 |
填报时间:2024年2月19日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实施对象 |
办结时限 |
收费依据标准 |
备注 |
1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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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股 |
法人或单位 |
3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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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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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股 |
法人或单位 |
3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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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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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股 |
法人或单位 |
1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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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财政局 |
云财行[2015]102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行政政法股 |
法人或单位 |
3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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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06号)第四十五条: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督促小额贷公司合法经营。州(市)、市(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公安、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
金融管理股 |
法人或单位 |
3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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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财政局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65号令)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的印制、使用、保管、核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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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监管中心 |
法人或单位 |
1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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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06号)第四十五条: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督促小额贷公司合法经营。州(市)、市(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公安、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
涉外金融股 |
法人或单位 |
3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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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检查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06号)第四十五条: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督促小额贷公司合法经营。州(市)、市(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公安、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
金融管理股 |
法人或单位 |
3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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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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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股 |
法人或单位 |
1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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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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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股 |
法人或单位 |
1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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