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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民政局 |
强行拆除在禁止建墓区域建造的坟墓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管理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一)耕地、有林地;(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前款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其余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具体期限由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墓主承担。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拆除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是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强制行为的; 2.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的对象、条件、方式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发生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48 ;市民政局0878-4122091。 2.信函投诉:禄丰市民政局局办公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世纪大街54号,邮政编651299;电子邮箱:lfxmzjbgs@163.com,乘车路线:到禄丰市民政局,禄丰市城区内可乘坐2路公交车到体育馆或老妇幼保健院下车。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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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民政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诚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殡葬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殡葬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48 ;市民政局0878-4122091。 2.信函投诉:禄丰市民政局局办公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世纪大街54号,邮政编651299;电子邮箱:lfxmzjbgs@163.com,乘车路线:到禄丰市民政局,禄丰市城区内可乘坐2路公交车到体育馆或老妇幼保健院下车。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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