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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中村乡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裁决类)

日期:2023年03月17日   作者:中村乡党政办公室   来源:中村乡    点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禄丰市中村乡人民政府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4731101

2、纪检监察投诉4731600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禄丰市中村乡人民政府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1.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2.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3.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4.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5.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6.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4731101

2、纪检监察投诉4731600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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