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统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奖励类) |
编码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53083400100001 |
禄丰市统计局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定期评比奖励工作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奖品、奖金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定期评比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定期进行汇总评比,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评比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统计局0878-4122602。 2.信函投诉:禄丰市统计局(禄丰市人民政府3楼3—09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北晨街82号,邮政编651299;电子邮箱:lfxtj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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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83400100002 |
禄丰市统计局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定期评比奖励工作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奖品、奖金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定期评比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定期进行汇总评比,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评比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统计局0878-4122602。 2.信函投诉:禄丰市统计局(禄丰市人民政府3楼3—09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北晨街82号,邮政编651299;电子邮箱:lfxtjj@127.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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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834002000 |
禄丰市统计局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定期评比奖励工作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奖品、奖金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定期评比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定期进行汇总评比,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评比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统计局0878-4122602。 2.信函投诉:禄丰市统计局(禄丰市人民政府3楼3—09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北晨街82号,邮政编651299;电子邮箱:lfxtj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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