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禄丰市教育体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日期:2022年10月24日   作者:   来源:教育局办公室    点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0501300002 禄丰市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1、发布公告阶段责任:根据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制定本市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案,下放各学校。并在当地发行的报刊和市教育局网站上发布认定公告,方便社会申请人员了解认定信息。2.网上申请阶段责任:指导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填报认定申请;3.现场确认阶段责任:认定机构在教师资格网上,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逐一进行确认,并进行网上提交。现场受理申请人的纸质申请材料,告知认定的相关管理规定; 4.材料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委员会成员,依据各种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5.认定编号阶段责任:在教师资格网上,每个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网上认定,并按编码规则编出每本教师资格证的编号;6.证书打印阶段责任:从教师资格网上导出打印数据,并打印证书。7.机构盖章阶段责任:认定机构在教师资格证书和认定申请表上加盖教育局公章;8.证书发放阶段责任: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签名领证,并告知资格证持证人在教师资格网上进行证书验证;9.材料归档阶段责任:认定机构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送档案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认定机构存档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教师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间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教师资格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3、对不符合条件的教师资格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县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局0878-6019289 禄丰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0878-4121705;
2.信函投诉:禄丰市教育体育局301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金源街,邮政编651299,电子邮箱:lfxjyjbgs@126.com
邮编:651200;电子邮箱:lfxjyjbgs@126.com;
乘车路线:禄丰市城内可乘3路公交车到中心菜场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05003000 禄丰市教育体育局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八条 学校合并、撤销、搬迁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妥善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一)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二)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三)中等专业学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一)普通初中附设初等职业教育班,由学校申报,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普通高中附设职业高中教育班,由学校申报,经所在地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八条 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由下列审批机关审批:(一)实施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实施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附件2第3项 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2项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省教育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教育部门审批权限。其中由省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学校尽快下放管理权,在管理权下放前,仍由省教育部门实施变更和终止审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3)决定责任:对设立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拟设学校报请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县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局0878-6019289 禄丰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0878-4121705;
2.信函投诉:禄丰市教育体育局301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金源街,邮政编651299,电子邮箱:lfxjyjbgs@126.com
邮编:651200;电子邮箱:lfxjyjbgs@126.com;
乘车路线:禄丰市城内可乘3路公交车到中心菜场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05014000 禄丰市教育体育局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3)决定责任:对校车许可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申请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拟设学校报请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校车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县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局0878-6019289 禄丰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0878-4121705;
2.信函投诉:禄丰市教育体育局301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金源街,邮政编651299,电子邮箱:lfxjyjbgs@126.com
邮编:651200;电子邮箱:lfxjyjbgs@126.com;
乘车路线:禄丰市城内可乘3路公交车到中心菜场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05008000 禄丰市教育体育局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3)决定责任:对设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拟设学校报请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县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局0878-6019289 禄丰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0878-4121705;
2.信函投诉:禄丰市教育体育局301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金源街,邮政编651299,电子邮箱:lfxjyjbgs@126.com
邮编:651200;电子邮箱:lfxjyjbgs@126.com;
乘车路线:禄丰市城内可乘3路公交车到中心菜场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33006000 禄丰市教育体育局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制作证件阶段责任:准予批准的,制作准予批准文书。
5.送达阶段责任:送达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县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局0878-6019289 禄丰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0878-4121705;
2.信函投诉:禄丰市教育体育局301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金源街,邮政编651299,电子邮箱:lfxjyjbgs@126.com
邮编:651200;电子邮箱:lfxjyjbgs@126.com;
乘车路线:禄丰市城内可乘3路公交车到中心菜场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33002000 禄丰市教育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改发[2020]16号)附件3第74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省、州级体育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体育部门审批权限。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制作证件阶段责任:准予批准的,制作准予批准文书。
5.送达阶段责任:送达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县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局0878-6019289 禄丰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0878-4121705;
2.信函投诉:禄丰市教育体育局301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金源街,邮政编651299,电子邮箱:lfxjyjbgs@126.com
邮编:651200;电子邮箱:lfxjyjbgs@126.com;
乘车路线:禄丰市城内可乘3路公交车到中心菜场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3300300001 禄丰市教育体育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制作证件阶段责任:准予批准的,制作准予批准文书。
5.送达阶段责任:送达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县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局0878-6019289 禄丰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0878-4121705;
2.信函投诉:禄丰市教育体育局301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金源街,邮政编651299,电子邮箱:lfxjyjbgs@126.com
邮编:651200;电子邮箱:lfxjyjbgs@126.com;
乘车路线:禄丰市城内可乘3路公交车到中心菜场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3300300002 禄丰市教育体育局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新发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制作证件阶段责任:准予批准的,制作准予批准文书。
5.送达阶段责任:送达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县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局0878-6019289 禄丰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电话0878-4121705;
2.信函投诉:禄丰市教育体育局301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金源街,邮政编651299,电子邮箱:lfxjyjbgs@126.com
邮编:651200;电子邮箱:lfxjyjbgs@126.com;
乘车路线:禄丰市城内可乘3路公交车到中心菜场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一条:禄丰市教育体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下一条:禄丰市教育体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