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省、州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和《禄丰市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禄政办通〔2021〕1号)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共治共享的原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务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禄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有保障”的政务服务新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禄丰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公布的云南省第一批10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中涉及我局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严格按照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规定,围绕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展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经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公布并动态调整。(责任领导:马如锋,责任股室:行政审批改革股;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二)规范办事流程。本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禄丰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各股室要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积极向上对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网上和实体大厅申请受理工作规程。规范完善办事指南,列入事中事后核查所需要素信息,标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材料,列明告知承诺制不适用情形。参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完善事项名称、证明内容、设定依据等内容,逐项编制告知承诺书。(责任领导:杨丽美,责任股室:投资审批管理股、社会事务审批管理股、商事审批管理股;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三)线上线下融合实施。积极配合省、州完善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优化平台性能,确保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采集和应用,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加快完成划归我局办理业务的系统对接,确保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效果;通过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和业务系统、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责任领导:杨丽美,责任股室:电子政务管理股、政务服务管理股;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结合证明事项特点和承诺人信用状况,明确申请人的承诺是否免于事中事后核查,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做好免予核查事项的日常监管。针对证明事项不同特点,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方式和核查标准,采取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核查。利用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信用中国(云南·楚雄)网站、部门业务系统等收集、比对有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确有必要的,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实地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核查中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有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的,利用部门间协助核查机制,函告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履行协助义务。(责任领导:李美菊,责任股室:投资审批管理股、社会事务审批管理股、商事审批管理股;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加强信用监管。要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依规实施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相应惩戒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中国(云南·楚雄)网站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与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互联共享。探索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责任领导:杨丽美,责任股室:电子政务管理股;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强化风险防控。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积极探索事前信用评估预警和责任保险制度,加强事前风险防控,降低实行告如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请程序提交证明材料。建立完善承诺退出机制,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得实施告知承诺制。(责任领导:杨丽美,责任股室:投资审批管理股、社会事务审批管理股、商事审批管理股;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谋划部署、研究推动、督促指导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二)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等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积极宣传典型做法、典型经验,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加强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业务经办人员准确理解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
(三)开展改革创新。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研究探索行政协助、事中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的新措施,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
(四)总结工作成效。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认真总结工作成效,投资审批管理股、社会事务审批管理股、商事审批管理股要于2021年6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行政审批改革股(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汇总后报市司法局。
附件:禄丰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附件
禄丰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共13项)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1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
省农业农村厅 |
2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
行政许可 |
省、县 |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省农业农村厅 |
3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
行政许可 |
省、县 |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
省农业农村厅 |
4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新申办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
省粮食和储备局 |
5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延续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
省粮食和储备局 |
6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7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8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分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9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分公司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10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企业登记(开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11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企业登记 (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12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企业登记(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县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13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企业登记(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县 |
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