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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统计局 |
民间统计调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主管机关,负责民间统计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统计局0878-4122602。 2.信函投诉:禄丰市统计局(禄丰市人民政府3楼3—09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北晨街82号,邮政编651299;电子邮箱:lfxtj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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