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彩政罚决字[2024]第0090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XX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禄丰市彩云镇松石村委会羊厩箐违法使用林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限期(1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罚款合计152304元(壹拾伍万贰仟叁佰零肆元整)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