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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通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三期)

日期:2025年04月2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将广通镇××小组村民李某某擅自开垦林地案进行公示,具体公示信息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文号:禄广罚决字2025】第xxx号。

二.当事人:姓名: 李某某 ,男。

三.公示内容:2025年2月10日接到广通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移送涉林违法线索(广农移字【2025】第01号),根据提供的线索内容,2025年2月13日广通镇综合行政执队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查,广通镇×××小组村民李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上旬,租用广通镇×××小组村民姜某某的挖机在××村后(小地名:磨刀河)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致使林地被毁坏。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报请广通镇人民政府批准,立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2025年3月13日经广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组织当事人、见证人现场检查,检查结果:1、被开垦林地和耕地面积连成一片,被改为4台台地,合计面积4581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1931.4平方米(当事人提供了普某某承包经营的《农业承包合同》作为耕地的证据,经过核实《农业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农业承包合同》登记,耕地在沟下有1398.6平方米,沟上有532.8平方米。2、合计开挖面积4581平方米减去耕地《农业承包合同》面积1931.4平方米,被擅自开垦林地面积确定为2649.4平方米。3、被擅自开垦的林地权属属广通镇×××小组集体所有;4、林地原貌已被改变,现场有挖机开挖过的痕迹。以上违法行为有:《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鉴定结论》、《农业承包合同》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行为广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 3 26 日向李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李某某出了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根据李某某提出的陈述、申辩,在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上,大家积极发表个人观点及看法,最终得出结论性处罚意见。根据李某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会议讨论意见,依《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李某某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处罚裁量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李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责令李某某2025530日前将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即2649.4m2×4.8 / m2 12717.12元(大写:壹万贰仟柒佰壹拾柒元壹角贰分)。

李某某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禄丰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详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李某某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示单位:禄丰市广通镇人民政府

公示时间: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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