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井林草罚决字【2024】第00700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何某某。
案由:庞某某承包光伏一期建设项目,在复隆村委会矣德乐村老延家修建光伏项目,已经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但在修建过程中部分超出林地审批范围,超出部分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2024年被黑井镇林草中心发现,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何某某处人民币139136元(大写:壹拾三万玖仟壹佰叁拾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黑井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