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应急罚〔2024〕9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和平镇张X烟花爆竹经营部
案由:经营部在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未向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非法流动商贩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实施行政处罚3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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