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自然资执法行罚字[2024]2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某某局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231.35平方米土地;2.责令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4.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987.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