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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文化和旅游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年09月19日   作者:赵建忠 王丽华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楚)禄文综当罚字〔2024〕00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自然人)李某某

案由:李某某发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玉暦寳鈔》,并私自复印50本(相关部门已收),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的规定,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处罚结果:

1.警告;

2.当场没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玉暦寳鈔》30本。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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