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案件移送书号:禄自然资执法移字[2024]3号
移送相对人:禄丰中村乡某某采石场
案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
移送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八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进行移送。
作出移送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作出移送决定书日期: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