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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镇2024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摘要

日期:2024年06月2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编号 案卷号 行政相对人 案件名称 立案时间 实施机关 处罚程序 违法主要事实 处理结果 处罚时间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类型
1 禄市监处字[2024]第35号 禄丰市金山镇XXX鲜肉摊 禄丰市金山镇XXX鲜肉摊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3月26日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一般程序 202438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2024年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对位于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农贸市场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猪肝、猪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大写:伍仟元整)。 2024年5月23日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 个体工商户
2 禄市监处字[2024]第34号 禄丰市金山镇XX水产品店 05号 禄丰市金山镇XX水产品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3月26日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一般程序 202438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2024年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对位于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农贸市场当事人销售的食用水产品鳜鱼(桂花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3000元 (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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