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云楚交综禄罚〔2024〕0073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杨*荣
案由:当事人杨*荣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处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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