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楚交综禄罚简〔2024〕003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刘*明
案由:当事人刘*明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云E3**72案。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处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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