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云楚交综禄罚〔2024〕0049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杨*春
案由:当事人杨*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处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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