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号:中林草罚立字[2024]002号
1、行政处罚相对人:中村乡钻天坡采石场郑某某
2、案由:改变林地用途
3、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参照云林规〔2023〕5号自由裁量权《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8项。
4、处罚机关名称:中村乡人民政府
5、处罚决果: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1年内)在2025年3月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罚款:乔木林地 729平方米x10元/平方米x1倍=7290.00元;(柒仟贰佰玖拾元整).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3月15日
中村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