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楚交综禄罚简〔2024〕0020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刘*春
案由:当事人刘*春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处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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