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楚交综禄罚简〔2024〕0018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陆*巡
案由:当事人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处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1月31日
上一条:禄丰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摘要(第30期) 下一条:禄丰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摘要(第28期)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