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应急罚〔2024〕4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广通镇金融街64号普XX
案由: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实施行政处罚200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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