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自然资执法行罚字〔2023〕K00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某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退回合法矿区开采,对越界部分进行整改;2.没收违法开采矿产品所得金额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50874.04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