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自然资执法行罚字〔2023〕26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某某乡人民政府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395.1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877.74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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