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自然资执法行罚字〔2023〕19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李某某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二次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67.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责令责令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67.04平方米土地;3.处人民币5872.64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