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林罚决字[2023]第00116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刘某春
案由:2023年11月刘某春在禄丰市金山镇杨家庄社区厂房村小组(小地名)小洼龙潭无证采伐林木一年,疑似有滥伐林木的情况,建议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滥伐的木材9段,林木蓄积共计13.38立方米;2.责令限期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1个月)原地补种树木1株x3倍=3株;3.对刘某春处人民币4281.6元(肆仟贰佰捌拾壹元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