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案卷号 |
行政相 对人 |
案件名称 |
立案 时间 |
实施 机关 |
处罚程序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理结果 |
处罚 时间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 类型 |
01 |
禄市处字[2023]第152号 |
禄丰宏源调味品厂 |
禄丰宏源调味品厂涉嫌销售产品外包装标识存在字体颜色大小不一致的不规范行为案 |
2023年9月6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9月6日,据行政复议书禄政行复决字〔2023〕4号和行政复议书禄政行复决字〔2023〕5号复议决定的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设在禄丰市土官镇寨脚社区寨脚村的“禄丰宏源调味品厂” 依法立案调查。 |
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我局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2023年10月19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人独资企业 |
02 |
禄市处字[2023]第153号 |
禄丰市恐龙山镇满益农副特产店 |
禄丰市恐龙山镇满益农副特产店雇佣他人进行欺诈性销售诱导购买商品案 |
2023年9月25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9月25日,在云南省旅游服务创优提质专项行动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工作专班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禄丰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组成联合执法专案组对网络媒体曝光的恐龙山镇“禄丰市恐龙山镇满益农副特产店”经营中存在缺斤短两、诱导购物等问题的线索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 “禄丰市恐龙山镇满益农副特产店”经营者雇佣3名社会人员假扮游客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其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20000元的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
2023年10月20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3 |
禄市处字[2023]第154号 |
禄丰市藏源食品店 |
禄丰市藏源食品店推销藏秘贡酒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
2023年9月27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9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51532300002023070800000014),对地处禄丰市碧城镇碧城社区下村安武路9号的一楼铺面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出租房内聚集中老年人,利用观看投影视频和免费品尝,用户评价图片等方式推销善寿®藏秘贡酒(配制酒),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 。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为查清事实真相,经报上级批准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
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2023年10月23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4 |
禄市处字[2023]第155号 |
禄丰县勤丰镇芝兰三七店 |
禄丰县勤丰镇芝兰三七店发布药品违法广告案 |
2023年10月13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10月13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店内墙体上张贴的“文山三七的功能简介”表述中有宣传其功效等的“治疗急性咽喉炎、头晕、目眩、耳鸣,可预防心脑血管病,调节血压,降低血脂,消除口腔及消化道炎,滋补强身、止血强心、抗癌、抗衰老,纯天然高级补品,是云南独有的名贵药材,畅销中外的良药”宣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报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
我局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元(大写:肆佰元整)。 |
2023年10月23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5 |
禄市处字[2023]第156号 |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妥安连锁店 |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妥安连锁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
2023年7月24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 年6月30日,我局收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妥安连锁店”进行飞行检查的《药品经营环节飞行检查报告》及《药品零售企业GSP飞行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楚)市GSP限改(2023-05-01)号】,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报上级批准于2023年7月24日依法立案调查。 |
警告 |
2023年10月23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
06 |
禄市处字[2023]第157号 |
禄丰县妥安李云美水产品供应点 |
禄丰县妥安李云美水产品供应点销售不合格水产品案 |
2023年10月7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
处予2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贰佰元整) |
2023年10月27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7 |
禄市处字[2023]第158号 |
禄丰县妥安乡小翠籽种店 |
禄丰县妥安乡小翠籽种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
2023年10月7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
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却改正上述的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免予行政处罚。 |
2023年10月24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8 |
禄市处字[2023]第159号 |
禄丰县恐龙山镇岩头百贸超市 |
禄丰县恐龙山镇岩头百贸超市经营销售的“46%vol小纯粮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白酒)案 |
2023年10月7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9月27日,我局接到当事人销售的“46%vol小纯粮酒”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0:YCCJ2241147),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10月1日依法立案调查。 |
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处理。 |
2023年10月27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9 |
禄市处字[2023]第160号 |
崔博 |
崔博涉嫌倒卖烟叶案 |
2023年9月26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9月26日,我局接到禄丰市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移送的禄烟移[2023]第102号《禄丰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随函附“崔博涉嫌擅自收购烟叶案”案件材料及烟叶1049.7公斤,当事人崔博涉嫌存在倒卖烟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报我局负责人批准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
没收非法收购倒卖的烟叶1049.7公斤(大写:壹仟零肆拾玖点柒公斤)。 |
2023年11月10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人 |
10 |
禄市处字[2023]第161号 |
杨爱平 |
杨爱平涉嫌倒卖烟叶案 |
2023年9月26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9月26日,我局接到禄丰市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移送的禄烟移[2023]第104号《禄丰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随函附“杨爱平涉嫌擅自收购烟叶案”案件材料及烟叶1068.2公斤,当事人杨爱平涉嫌存在倒卖烟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报我局负责人批准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
没收非法收购倒卖的烟叶1068.2公斤(大写:壹仟零陆拾捌点贰公斤)。 |
2023年11月10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