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案卷号 |
行政相 对人 |
案件名称 |
立案 时间 |
实施 机关 |
处罚程序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理结果 |
处罚 时间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 类型 |
01 |
禄市处字[2023]第142号 |
禄丰市彩云镇初级中学 |
禄丰市彩云镇初级中学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白萝卜)案 |
2023年7月20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7月20日,我局接到当事人食堂使用的食品原料(白萝卜)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0:CJ202300499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采购、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免予行政处罚。 |
2023年10月13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单位食堂 |
02 |
禄市处字[2023]第143号 |
禄丰县一平浪镇国仓超市 |
禄丰县一平浪镇国仓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2023年9月13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对位于禄丰市一平浪镇一平浪汽车客运站旁的禄丰县一平浪镇国仓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正在销售的5袋亿佳旺软糖系列、4袋双喜糖已经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袋亿佳旺软糖系列、4袋双喜糖; 2、处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伍仟元整)。 |
2023年10月19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3 |
禄市处字[2023]第144号 |
禄丰县一平浪镇舍资阳光综合门市部 |
禄丰县一平浪镇舍资阳光综合门市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2023年9月20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对位于禄丰市一平浪镇舍资街的禄丰县一平浪镇舍资阳光综合门市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正在销售的3袋辣条味脆片已经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袋辣条味脆片(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日,保质期9个月);2、处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叁仟元整)。 |
2023年10月19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4 |
禄市处字[2023]第145号 |
禄丰市一平浪镇兰琼商店 |
禄丰市一平浪镇兰琼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2023年9月18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对位于禄丰市一平浪镇舍资新大街的禄丰市一平浪镇兰琼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正在销售的:(1)16袋麻辣鸡调料、(2)1袋水煮肉片调料、(3)7袋香辣龙虾调料、(4)4袋樱桃红烧肉调料、(5)1袋钵钵鸡调料、(6)3袋麻辣鲜、(7)2袋炸鸡料、(8)4瓶黄豆酱、(9)13瓶味椒盐已经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16袋麻辣鸡调料、(2)1袋水煮肉片调料、(3)7袋香辣龙虾调料、(4)4袋樱桃红烧肉调料、(5)1袋钵钵鸡调料、(6)3袋麻辣鲜、(7)2袋炸鸡料、(8)4瓶黄豆酱、(9)13瓶味椒盐;2、处4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肆仟元整)。 |
2023年10月19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5 |
禄市处字[2023]第146号 |
禄丰市土官镇小学 |
禄丰市土官镇小学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
2023年7月28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7月28日,我局接到当事人食堂使用的食品原料(白萝卜)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0:CJ2023005261),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我局认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以免予处罚。考虑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批次的白萝卜于抽检后两天就全部使用完,已无法执行没收不合格食品,我局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免予处罚。 |
2023年10月18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单位食堂 |
06 |
禄市处字[2023]第147号 |
禄丰市土官镇小学 |
禄丰市土官镇小学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白萝卜)案 |
2023年7月28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7月28日,我局接到当事人寨脚小学食堂使用的食品原料(白萝卜)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0:CJ2023005265),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我局认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以免予处罚。考虑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批次的白萝卜于抽检后两天就全部使用完,已无法执行没收不合格食品,我局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免予处罚。 |
2023年10月18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单位食堂 |
07 |
禄市处字[2023]第148号 |
禄丰市妥安乡小学 |
禄丰市妥安乡小学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大白菜)案 |
2023年7月26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7月26日,我局接到当事人食堂使用的食品原料(大白菜)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0:CJ2023005250),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我局认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以免予处罚。考虑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批次的大白菜于抽检后两天就全部使用完,已无法执行没收不合格食品,我局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免予处罚。 |
2023年10月18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单位食堂 |
08 |
禄市处字[2023]第149号 |
禄丰市妥安乡中心幼儿园 |
禄丰市妥安乡中心幼儿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大白菜)案 |
2023年7月26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7月26日,我局接到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大白菜)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0:CJ2023005249),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采购、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免予行政处罚。 |
2023年10月18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单位食堂 |
09 |
禄市处字[2023]第150号 |
禄丰市黑井镇小学管理的禄丰县黑井镇银马小学 |
禄丰市黑井镇小学管理的禄丰县黑井镇银马小学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生姜)案 |
2023年7月26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7月26日,我局接到当事人管理的禄丰县黑井镇银马小学食堂使用的食品原料(生姜)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0:CJ202300537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采购、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免予行政处罚。 |
2023年10月19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单位食堂 |
10 |
禄市处字[2023]第151号 |
禄丰市高峰乡小学下设的高峰乡河差底小学 |
禄丰市高峰乡小学下设的高峰乡河差底小学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甜椒)案 |
2023年7月25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7月25日,我局接到当事人管理的高峰乡河差底小学食堂使用的食品原料(甜椒)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0:CJ202300512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我局认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以免予处罚。考虑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批次的甜椒于抽检后两天就全部使用完,已无法执行没收不合格食品,我局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免予处罚。 |
2023年10月19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单位食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