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林草罚立字[2023]第00110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杞某某
案由:2023年6月杞某某在禄丰市金山镇拖罗甸村委会新村小组(小地名)咪嗦展使用林地建盖养殖房,疑似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建议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杞某某处人民币5311.2元(伍仟叁佰壹拾壹贰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