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林草罚立字[2023]第0011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李某某
案由:2023年7月李某某在禄丰市金山镇横山村委会桃园村小组(小地名)十八公里山头使用林地建设输电塔基,疑似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建议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李某某处人民币10948元(壹万零玖佰肆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