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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目录(第四期)

日期:2023年06月2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目录(第四期)

公开时间:2023619

编号

案卷号

行政相

对人

件名称

立案

时间

实施

机关

处罚程序

违法主要事实

处理结果

处罚

时间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

类型

01

禄市处字[2023]第41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428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2年9月21日至2023年4月14日,当事人在对云南世界恐龙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期间,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2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202369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02

禄市处字[2023]第42

禄丰宏芳经贸有限公司

禄丰宏芳经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腌菜)案

202355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我局分别于2023年4月19日、2023年5月5日接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酸腌菜在景洪市、宜良县流通环节市场中被云南省级监督抽查为不合格的两份《检验报告》,两份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两个不合格批次的酸腌菜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1月3日生产了125袋、于2023年3月23日生产了50袋,货值金额共计24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腌菜(盐渍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予人民币11000元的罚款(大写: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202369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

03

禄市处字[2023]第43

禄丰隆溢工贸有限公司

禄丰隆溢工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案

2023420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当事人于2019年7月4日因未按规定时限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于2019年9月17日移出。在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又发现当事人在2022又因未按规定时限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了未在规定时限内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再次违法的行为处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大写:叁仟元整)

202369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

04

禄市处字[2023]第44

云南禄丰县勤丰磷肥制造有限公司

云南禄丰县勤丰磷肥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过磷酸钙)案

202355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5月4日我局接到禄丰市公安局移送的云南禄丰县勤丰磷肥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丰源牌”过磷酸钙一案。经查,2022年10月20日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2年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对南涧县绍秀农资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为云南禄丰县勤丰磷肥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丰源牌”过磷酸钙进行产品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水溶性磷不符合《过磷酸钙》GB/T 20413-2017标准,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证实该批不合格“丰源牌”过磷酸钙一等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生产的,共生产了10吨,于2022年6月28日以420元/吨销售给了“大理州久一综合服务社”,之后“大理州久一综合服务社”又将该批次“丰源牌”过磷酸钙分销了1吨给“南涧县绍秀农资经营部”,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共4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货值金额4200元)的罚款,即罚款4200元(大写:肆仟贰佰元整)的处罚。

202369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

05

禄市处字[2023]第45

禄丰县仁兴镇绍荣日用杂品商店

禄丰县仁兴镇绍荣日用杂品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案

202344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当事人销售的10卷标称商标“昆电工”标称生产厂家“昆明电缆集团电线有限公司”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其中型号规格BVR-450/750V 1×4的2卷和BVR 450/750V 1×2.5的8卷)经抽样并委托昆电工®的商标注册人“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出具了报告编号为:2023011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批聚氯乙烯绝缘电线为假冒我公司产品,侵犯了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电工》牌注册商标,属于以假充真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10卷;3、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罚款。

202369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6

禄市处字[2023]第46

禄丰县金山镇金灵百货店

禄丰县金山镇金灵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露案

2023413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当事人销售的26瓶标称商标“CLEAR.清扬”标称生产厂家“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洗发水经抽样并委托清扬®的商标专用权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出具了编号为:IPC23034M-4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送检产品系假冒产品,侵犯了我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批侵犯注册商标权的26瓶清扬洗发水的违法经营额为746.5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清扬洗发水26瓶3、处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罚款。

202361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7

禄市处字[2023]第47

禄丰县金山镇惠诚电器经营部

禄丰县金山镇惠诚电器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非医用口罩)案

2023414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非医用口罩质量监督抽查及其原材料风险预警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委托对禄丰县金山镇惠诚电器经营部销售的4D立体KN95口罩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4月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QG20231017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标识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标识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30盒不合格批次的4D立体KN95口罩(非医用),购进价为22元/盒,销售价为30元/盒,获得96元的违法所得,违法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9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上述不合格的4D立体KN95口罩18盒;2、没收违法所得96元;3、处违法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2倍(900元×2)的罚款1800元;以上罚款金额合计1896元(大写:壹仟捌佰玖拾陆元整)。

202361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8

禄市处字[2023]第48

禄丰县黑井镇松平国祥百货店

禄丰县黑井镇松平国祥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425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位于禄丰市黑井镇松平村委会下村的“禄丰市黑井松平乡村小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食品架上正在销售的“海天酱油”等11个品种共56瓶/袋食品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11个品种共56瓶/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大写:叁仟元整)。

202369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9

禄市处字[2023]第49

禄丰市金山镇昆禄货运经营部

禄丰市金山镇昆禄货运经营部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3425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禄丰市金山镇昆禄货运经营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为:C20035622948、型号为:CPC的龙工牌)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该台叉车正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作业,当事人未按我局2023年2月14日下发的(禄)市监特令[2023]第0214A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仍然存在下列行为:①当事人正在继续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②该叉车仍未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③现场操作人员任家巧仍不能现场提供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当事人使用该台叉车存在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使用的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从事叉车作业的违法行为。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有明显关联性,适用吸收原则,应选择“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这一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万元整)。

2023614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10

禄市处字[2023]第50

云南运腾叉车有限公司

云南运腾叉车有限公司经营(出租)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3525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以28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台未经检验的二手叉车,收购后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该台叉车及时进行申报并接受检验,在该台叉车未经检验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22日将该台叉车租赁给刘国军在位于禄丰市和平镇和平村委会土厂村的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能源环境工程公司新能源事业三部桃园光伏项目租赁的堆料场使用(用于装卸光伏材料),租赁日期自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8月22日,该台叉车暂定租期3个月,租金9000元。当事人收取了1个月租金3000元,租赁押金5000元。2023年5月25日,被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的相关规定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禄)监特令(2023)第和-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叉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出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予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壹万元整)

2023616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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