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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拆除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日期:2022年11月29日   作者:中村乡党政办公室   来源:中村乡    点击:[]

编号:9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中村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责任事项: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文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六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89;中村乡人民政府0878-4731101;

2.信函投诉:中村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禄丰市中村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51223,电子邮箱zhongcunxiang@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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