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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1年第七期)

日期:2021年12月29日   作者:法规股   来源:    点击:[]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目录

公开时间:2021年12月23日

编号

案卷号

行政相

对人

案由

立案

时间

实施

机关

处罚程序

处理结果

处罚

时间

当事人

类型

01

禄市处字[2021]84

王丽仙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米线)

2021831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仟元整)。

2021119

个体工商户

02

禄市处字[2021]85

陈玲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米线)

2021831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仟元整)。

2021119

个体工商户

03

禄市处字[2021]86

赵庆波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

20211029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予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罚款。

20211119

自然人

04

禄市处字[2021]87

禄丰家世界购物中心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11029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红花生3袋、红花生19.9kg、辣子豆瓣0.362kg、辣子黄豆0.362kg、香酥辣子节0.304kg、辣子豆瓣(玉带豆)0.348kg2、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20211119

个人独资企业

05

禄市处字[2021]88

普支杰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1921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8个品种共60袋、把/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7袋“忠秀”蒸肉粉(420g/袋)、3袋“香相乡”香菜酸汤火锅底料(328g/袋)、9袋“口味王”青果槟榔(其中40g/袋的4袋、35g/袋的3袋、15g/袋的2袋)、5袋“泰恒润华”泰润新平腌菜(400g/袋)、9把“再大”纯米干米线(500g/把)、3袋“天使”土豆片(50g/袋)、4瓶“禄罗香”剁辣椒(1.5千克/瓶)、20瓶“弗来红”调和弗来红香油(320毫升/瓶); 2、处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贰仟元整)。

20211213

个体工商户

06

禄市处字[2021]89

谢光香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1921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6个品种共28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袋“香当妙”重新定义卤料(87g/袋)、4袋“强龙”烧烤料(100g/袋)、3袋达利园派(250g/袋)、9袋“笑源”重庆小面(50g/袋)、8袋“俊飞”麻辣花生(160g/袋)、1盒“好丽友”蛋黄派(138g/盒); 2、处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贰仟元整)。

20211213

个体工商户

07

禄市处字[2021]90

吴文龙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果冻、面皮)

2021924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0元(大写:柒佰柒拾元整);2、处人民币15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万五仟元整)。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5770(大写:壹万五仟柒佰柒拾元整)

20211225

个体工商户

08

禄市处字[2021]91

禄丰碧城镇天天乐超市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果冻)

2021924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1.2元(大写:玖拾壹元贰角整);2、处人民币15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5091.2元。(大写:壹万伍仟零玖拾壹元贰角整)

20211217

个人独资企业

09

禄市处字[2021]92

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

2021119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2、对当事人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货值金额6200元×2)的罚款,计人民币12400元(大写:壹万贰仟肆佰元)。

20211227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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