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案卷号 |
行政相 对人 |
案由 |
立案 时间 |
实施 机关 |
处罚程序 |
处理结果 |
处罚 时间 |
当事人 类型 |
01 |
禄市处字[2021]第84号 |
王丽仙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米线) |
2021年8月31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仟元整)。 |
2021年11月9日 |
个体工商户 |
02 |
禄市处字[2021]第85号 |
陈玲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米线) |
2021年8月31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仟元整)。 |
2021年11月9日 |
个体工商户 |
03 |
禄市处字[2021]第86号 |
赵庆波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 |
2021年10月29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予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罚款。 |
2021年11月19日 |
自然人 |
04 |
禄市处字[2021]第87号 |
禄丰家世界购物中心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21年10月29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红花生3袋、红花生19.9kg、辣子豆瓣0.362kg、辣子黄豆0.362kg、香酥辣子节0.304kg、辣子豆瓣(玉带豆)0.348kg;2、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
2021年11月19日 |
个人独资企业 |
05 |
禄市处字[2021]第88号 |
普支杰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21年9月21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8个品种共60袋、把/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7袋“忠秀”蒸肉粉(420g/袋)、3袋“香相乡”香菜酸汤火锅底料(328g/袋)、9袋“口味王”青果槟榔(其中40g/袋的4袋、35g/袋的3袋、15g/袋的2袋)、5袋“泰恒润华”泰润新平腌菜(400g/袋)、9把“再大”纯米干米线(500g/把)、3袋“天使”土豆片(50g/袋)、4瓶“禄罗香”剁辣椒(1.5千克/瓶)、20瓶“弗来红”调和弗来红香油(320毫升/瓶); 2、处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贰仟元整)。 |
2021年12月13日 |
个体工商户 |
06 |
禄市处字[2021]第89号 |
谢光香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21年9月21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6个品种共28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袋“香当妙”重新定义卤料(87g/袋)、4袋“强龙”烧烤料(100g/袋)、3袋达利园派(250g/袋)、9袋“笑源”重庆小面(50g/袋)、8袋“俊飞”麻辣花生(160g/袋)、1盒“好丽友”蛋黄派(138g/盒); 2、处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贰仟元整)。 |
2021年12月13日 |
个体工商户 |
07 |
禄市处字[2021]第90号 |
吴文龙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果冻、面皮) |
2021年9月24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0元(大写:柒佰柒拾元整);2、处人民币15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万五仟元整)。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5770(大写:壹万五仟柒佰柒拾元整) |
2021年12月25日 |
个体工商户 |
08 |
禄市处字[2021]第91号 |
禄丰碧城镇天天乐超市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果冻) |
2021年9月24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1.2元(大写:玖拾壹元贰角整);2、处人民币15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5091.2元。(大写:壹万伍仟零玖拾壹元贰角整) |
2021年12月17日 |
个人独资企业 |
09 |
禄市处字[2021]第92号 |
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 |
生产、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 |
2021年11月9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2、对当事人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货值金额6200元×2)的罚款,计人民币12400元(大写:壹万贰仟肆佰元)。 |
2021年12月27日 |
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