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案卷号 |
行政相 对人 |
案由 |
立案 时间 |
实施 机关 |
处罚程序 |
处理结果 |
处罚 时间 |
当事人 类型 |
01 |
禄市处字[2020]第01号 |
李双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 |
2019年11月29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清扬”洗发露23瓶;3、处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罚款。 |
2020年1月3日 |
个体工商户 |
02 |
禄市处字[2020]第02号 |
禄丰县和平供销合作社 |
销售不合格有机肥料 |
2019年12月22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2、没收不合格生命源牌精制有机肥料32袋(1.28吨);3、处人民币13125元(大写:壹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的罚款(即: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4375元三倍的罚款)。 |
2020年1月14日 |
集体所有制 |
03 |
禄市处字[2020]第03号 |
毛才金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20年1月3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4个品种共27袋(桶、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
2020年1月14日 |
个体工商户 |
04 |
禄市处字[2020]第04号 |
李亚萍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20年1月3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3个品种共17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
2020年1月15日 |
个体工商户 |
05 |
禄市处字[2020]第05号 |
禄丰滇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酱腌菜) |
2019年12月3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予人民币 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的罚款。 |
2020年1月13日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06 |
禄市处字[2020]第06号 |
李文学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20年1月3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 2 个品种 1.35公斤及16 袋 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 3、罚款人民币 3 000元(大写: 叁仟 元整)。 |
2020年1月19日 |
个体工商户 |
07 |
禄市处字[2020]第07号 |
刘美珍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20年1月3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 3 个品种 3.68公斤及2盒 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 3、罚款人民币 3 000元(大写: 叁仟 元整)。 |
2020年1月19日 |
个体工商户 |
08 |
禄市处字[2020]第08号 |
毛荭彦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20年1月3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 4 个品种 共6 袋 (桶)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 3、罚款人民币 4 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
2020年1月19日 |
个体工商户 |
09 |
禄市处字[2020]第09号 |
武兰仙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20年1月3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 3 个品种 共10袋 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 3、罚款人民币 3 000元(大写: 叁仟 元整)。 |
2020年1月19日 |
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