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王某某
你(你单位)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于2025年7月20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2025年7月在勤丰镇马官营社区凤凰山帮华煜天然气埋管道时不按审批线路,另挖林地,致使林地林木被毁坏,2025年7月10日经勤丰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张绍许、郑华科、胡晓云实地勘查和当事人王某某现场指认和护林员周某某、严某某证明,当事人毁坏林地林木的违法事实确凿。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①当事人询问笔录;②现场照片;③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④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2025年7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对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敢于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是初犯,对当事人有(从轻、减轻)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2025年12月1日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以6336㎡*6元/㎡*1倍=38016元(叁万捌仟零壹拾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勤丰支行 (账号: 2430280104000267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