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彩政林综[2025]第0090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李春X
案由:禄丰市金山镇董户村社区居委会居民李春x,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情况下,就擅自在位于禄丰市彩云镇松石村委会象头山进行林地使用,造成林地毁坏。
处罚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 1倍的罚款,计:宜林地(1674M2)×3元/m2×1倍+灌木林(456M2)×6元/m2×1倍=7758元(大写:柒仟柒佰伍拾捌元整)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