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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目录(第九期)

日期:2023年10月09日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目录第九期

公开时间:2023119

编号

案卷号

行政相

对人

件名称

立案

时间

实施

机关

处罚程序

违法主要事实

处理结果

处罚

时间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

类型

01

禄市处字[2023]第82

禄丰市碧城镇兴发五金建材销售门市

禄丰市碧城镇兴发五金建材销售门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417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在我局与禄丰市公安局、昆明电缆集团电线有限公司联合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中,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4日对“禄丰市碧城镇兴发五金建材销售门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经昆明电缆集团电线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采取扫码查询的方式验证,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46卷标称商标“昆缆”、“昆电工”,标称生产厂家“昆明电缆集团电线有限公司”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嫌疑,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拟作如下处罚意见:1、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46卷;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02386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2

禄市处字[2023]第83

禄丰县碧城镇华鑫建材经营部

禄丰县碧城镇华鑫建材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417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在我局与禄丰市公安局、昆明电缆集团电线有限公司联合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中,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4日依法对“禄丰县碧城镇华鑫建材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现场经昆明电缆集团电线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采取扫码查询的方式验证,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13卷标称商标“昆缆”、“昆电工”,标称生产厂家“昆明电缆集团电线有限公司”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嫌疑,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针对上述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依法下达了禄市监强制[2023]BC0404A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嫌侵权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拟作如下处罚意见:1、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13卷;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02386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3

禄市处字[2023]第84

禄丰彩云仁心齐堂药房

禄丰彩云仁心齐堂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202369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 年6月9日,我局收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禄丰彩云仁心齐堂药房”进行飞行检查的《药品经营环节飞行检查报告》及《药品零售企业GSP飞行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楚)市GSP限改(2023-06-01-08)号】,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我局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20238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

04

禄市处字[2023]第85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彩云连锁店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彩云连锁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202369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 年6月9日,我局收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彩云连锁店”进行飞行检查的《药品经营环节飞行检查报告》及《药品零售企业GSP飞行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楚)市GSP限改(2023-1-06-04)号】,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我局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6月27日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20238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05

禄市处字[2023]第86

禄丰县广通任昆鱼摊

禄丰县广通任昆鱼摊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鲤鱼)案

202373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7月3日,我局收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监督抽检当事人销售的鲤鱼(淡水鱼)为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编号为:A2230289520103010C),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在对该案的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清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况,为充分体现过罚相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大写:壹仟元整)。

202383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6

禄市处字[2023]第87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禄丰万融街连锁店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禄丰万融街连锁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2023527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 年5月27日,我局收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禄丰万融街连锁店”进行飞行检查的《药品经营环节飞行检查报告》及《药品零售企业GSP飞行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楚)市GSP限改(2023-05-03)号】,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20238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07

禄市处字[2023]第88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禄丰龙湖新城小区连锁店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禄丰龙湖新城小区连锁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2023526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 年5月26日,我局收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禄丰龙湖新城小区连锁店”进行飞行检查的《药品经营环节飞行检查报告》及《药品零售企业GSP飞行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楚)市GSP限改(2023-1-06-01)号】,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20238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08

禄市处字[2023]第89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禄丰龙缘路连锁店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禄丰龙缘路连锁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2023526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 年5月26日,我局收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禄丰龙缘路连锁店”进行飞行检查的《药品经营环节飞行检查报告》及《药品零售企业GSP飞行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楚)市GSP限改(2023-1-06-02)号】,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20238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09

禄市处字[2023]第90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禄丰侏罗纪大街连锁店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禄丰侏罗纪大街连锁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2023527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 年5月27日,我局收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禄丰侏罗纪大街连锁店”进行飞行检查的《药品经营环节飞行检查报告》及《药品零售企业GSP飞行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楚)市GSP限改(2023-05-04)号】,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20238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10

禄市处字[2023]第91

禄丰县仁兴镇兴华米面制品加工厂

禄丰县仁兴镇兴华米面制品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米线)案

2023530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5月30日,我局收到禄丰县仁兴镇兴华米面制品加工厂生产经营的“干米线”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NO:SC202303707《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我局认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考虑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拟处罚意见: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202383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上一条:禄丰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情况
下一条:国家税务总局禄丰市税务局三季度行政执法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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