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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号)

日期:2023年09月06日   作者:   来源:禄丰人大    点击:[]

禄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禄丰市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 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现对禄丰市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 开展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禄丰市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6日。工作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书信、来访等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电子信箱:lfxrd@126.com;联系电话:4130557;传真:4130555;办公地址:禄丰市人大常委会三楼。

 附:《禄丰市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征求意见稿)

 

 

 

          禄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

 

禄丰市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增强公民参与民主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提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公务活动的透明度,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省、州、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旁听会议,是指常住户口在禄丰市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举行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了解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履行审议、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情况和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方式的旁听活动。

    第三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常住户口在禄丰市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旁听申请,经审查确定,可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允许外国公民和港、澳、台公民及常住户口不在禄丰市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其旁听资格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确定。

    第五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应支持公民自愿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参加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公民,每次一般不少于9人;参加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每次一般不少于3人。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公民自愿报名申请参加旁听会议的情况,按照代表性、广泛性和报名时间顺序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旁听公民。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公民,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公告发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申请形式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

(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5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3日前,通知经审查确定参加旁听会议的公民;

(三)旁听公民接到会议通知后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指定的地点报到,领取公民旁听证。开会时,凭证进入会场,到旁听席就座;

(四)公民旁听证仅限于当次会议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公民自愿申请旁听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议题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相关单位动员公民参加旁听。

第九条 旁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旁听公民可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经会议工作机构批准可旁听会议组织的其他会议;

(二)旁听公民可阅读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

(三)旁听公民在会议期间可用书面形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内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在会议机构召开的旁听公民座谈会上口头反映。会议工作机构应认真收集整理,并及时分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四)旁听公民必须遵守会议纪律,服从会议安排;

(五)旁听公民可由会议安排食宿,但差旅费自理,不发误工补贴。

第十条 旁听公民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取消其旁听会议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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