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务专题 >> 禄丰人大工作

禄丰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

日期:2023年07月07日   作者:   来源:禄丰人大    点击:[]

禄丰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31230日禄丰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11129日禄丰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深化审议工作,提高监督实效,就相关工作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有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及其实施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

被询问对象为询问事项所涉及的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六条 询问专题围绕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确定,也可以由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在制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时,提出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询问专题,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除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以外,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还可以在主任会议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后的五日内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临时性专题询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或者交由被询问对象作出书面答复。

  专题询问的议题可以公开征集。

  第八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包括询问的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具体问题等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根据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将专题询问的相关事宜通知被询问对象。

  临时决定的专题询问的相关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告知被询问对象。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专题询问前应当与被询问对象沟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拟出询问的重点: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与询问专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询问专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就询问专题开展的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询问专题,通过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人民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联组会议上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也可就某一事项单独开展专题询问。

  第十二条 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市人民法院负责人、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询问。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随问随答的方式进行。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被询问对象经联组会议主持人允许,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询问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会议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

   其他有权询问的人员现场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

  第十四条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对象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准确地答复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第十五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补充答复。

  第十六条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答复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人不能拒绝答复。

  第十七条 对被询问人答复情况测评为不满意的,可责成被询问人在下一次的常委会会议上再作答复,若测评仍不满意的,可启动质询案程序。

  第十八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将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中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被询问对象在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进行重点督办。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专题询问相关事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禄丰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下一条: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