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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

日期:2023年07月07日   作者:   来源:禄丰人大    点击:[]

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

(2004年1月9日禄丰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9日禄丰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可持市人大常委会制发的“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进行视察。

第三条  代表持证视察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代表大会的议案、代表建议案办理情况;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方面的情况;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等。

第四条  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应就地、就近或在原选举单位进行,采取小型、灵活、多样的方式;视察一般以几个代表联合进行;视察的内容、形式、单位、时间和参加视察的人数由代表自行规定;视察可以先通知被视察单位,也可以不通知被视察单位;视察可以听取情况介绍,也可以察看现场实况;视察的代表可以约见被视察单位的负责人,如需约见被视察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负责人时,可请市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系安排。

代表持证视察不直接处理问题,所视察的问题与代表本人及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觉回避。

第五条  代表持证视察前,一般应先向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证视察。市人大代表就地或在原选举单位范围内视察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系安排。

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为代表持证视察,提供服务,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支持、指导代表开展持证视察工作。

第六条  被视察的单位要重视和支持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如实介绍情况,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和回答,虚心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工作。

第七条  代表在持证视察时,可以向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需要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情况,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交有关单位办理。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要认真研究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并征求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同时将答复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代表持证视察结束后,应及时将视察情况向被视察单位反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第八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为代表持证视察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和其他待遇。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应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代表持证视察应给予适当的视察补贴。误工补贴和视察补贴经费在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具体补贴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代表要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履行代表职务。在视察工作中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恪尽职守,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廉洁奉公,不徇私情,讲究文明礼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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