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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年08月1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楚办发〔2016〕13号)

各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办局,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州级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好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全州环境保护工作水平,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楚雄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厅字〔201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以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2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如下。

一、州、县市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州、县市党委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3.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

4.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把环境保护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二)州、县市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1.对本行政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3.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4.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5.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6.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社会、舆论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7.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动清洁能源生产使用。

8.对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等予以保护,依法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

9.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与应用,构建生态环境大数据共享平台;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

10.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公害监测预警机制,对本行政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组织实施。

11.协调解决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12.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3.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科学制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园区规划环境保护评价,完善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14.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

二、州委有关部委办局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州委组织部工作责任

1.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2.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抓好《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16〕5号)的贯彻落实。

3.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二)州委宣传部工作责任

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州委编办工作责任

1.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和审批制度改革。

2.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核定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州级国家机关有关委办局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州环保局工作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2.监督管理本行政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收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3.负责编制本行政区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4.负责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重点示范区域的环境管理。

5.负责本行政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6.负责本行政区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7.负责本行政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8.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9.拟定本行政区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0.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推动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11.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12.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13.负责本行政区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督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14.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同级政府委托,将本行政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相关企业,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请同级政府实施奖惩。

(二)州发改委工作责任

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2.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

3.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境保护筹融资渠道。

4.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5.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6.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7.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 ),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州工信委工作责任

1.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2.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

3.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州生态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规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4.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5.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四)州教育局工作责任

1.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指导绿色创建,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五)州科技局工作责任

1.组织协调强化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2.加强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研究。

(六)州公安局工作责任

1.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4.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七)州监察局工作责任

1.负责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监督执纪问责。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检举或举报。

4.贯彻落实《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八)州民政局工作责任

1.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救济工作。

(九)州司法局工作责任

1.将环境保护法律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正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推动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工作。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十)州财政局工作责任

1.依照国家规定和同级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2.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3.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4.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并实施排污税、费改革,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吸纳社会资本加大对环境治理的投入。

(十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责任

1.将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2.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3.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建设纳入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二)州国土资源局工作责任

1.建立健全本行政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2.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3.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国土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4.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管理土壤和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会同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十三)州住建局工作责任

1.编制本行政区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合理划定“三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城镇生态基本控制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强化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人文踪迹等环境要素的保护。加大规划监察力度,确保规划依法实施。

2.指导并做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推进城乡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全面落实。

3.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十四)州交通运输局工作责任

1.编制本行政区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3.组织实施交通干线及运输车辆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及交通沿线污染防治、绿化和管理。

4.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十五)州农业局工作责任

1.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2.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地、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4.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

(十六)州林业局工作责任

1.拟定和实施本行政区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植物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草山、牧场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2.加强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负责造林绿化、退耕还林还草、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3.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减少对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资源的破坏。

(十七)州水务局工作责任

1.拟定本行政区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依法审批从水体取水和河道排污的设置。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3.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4.负责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规划工作。

5.组织实施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推进城乡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全面落实。

6.负责自来水厂的建设与管理,保障用水水质安全。

(十八)州商务局工作责任

1.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2.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十九)州文体局工作责任

1.充分利用各级文化阵地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二十)州卫计委工作责任

1.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4.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二十一)州审计局工作责任

1.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并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

3.配合省、州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绩效考评。

(二十二)州旅发委工作责任

1.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2.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及时检查各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报告相关环境执法部门妥善处理,制止一切违法行为。

(二十三)州国资委工作责任

1.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2.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二十四)州国税局、地税局工作责任

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二十五)州工商局工作责任

1.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负责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2.督促企业按规定每年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3.依法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管,防止污染环境。

(二十六)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责任

1.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依法采集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加强企业和产品列入云南名牌和政府质量奖管理。

2.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资格许可,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

3.加强车用燃油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

4.督促计量检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开展计量检定,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二十七)州新闻出版广电局工作责任

1.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

2.指导和监督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十八)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责任

1.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直接监管行业领域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2.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非煤矿山(含采石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砂、尾矿库安全整治,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九)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责任

1.加强药品类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监督管理。

2.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油使用及废弃物(油脂)处理、油烟污染防治等行为。

3.依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在审批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时审验申请主体的环境保护相关材料。

(三十)州统计局工作责任

1.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3.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三十一)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工作责任

1.依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相关工作。

2.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3.按要求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二)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工作责任

1.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法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2.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三十三)州地震局工作责任

1.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时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需要。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地震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三十四)州气象局工作责任

配合、协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十五)州能源局工作责任

1.负责监管能源行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大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2.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

3.监管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依法对违规发电企业采取吊销发电上网许可证等措施。

4.监管电力生产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及环境保护电价执行情况,监督石化企业按期完成升级改造。

(三十六)州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责任

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

四、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州法院工作责任

1.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为促进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受理环境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依法审判执行。

3.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环境保护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4.加强涉环境保护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理,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利。

(二)州检察院工作责任

1.及时查办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2.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

3.加强环境资源领域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4.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及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五、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二)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费;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应急管理

(一)县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收集、接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二)县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主要包括:

1.开展污染源普查,掌握本行政区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派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环境事件。

4.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设备的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和导引图。

5.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设工作。

(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2.加强应急能力制度建设,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3.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4.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

(四)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

2.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

4.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州委、州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2.接报或得知情况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3.根据规定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突发环境事态发展和相关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受损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受损害的环境进行修复。

七、工作要求

(一)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

(四)各县市党委、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可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作出相应规定。

(五)县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环境保护目标,并向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把环境保护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六)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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