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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恐龙山镇散装白酒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年09月0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恐龙山镇散装白酒生产经营户:

为进一步规范本辖区白酒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白酒产品质量,有效防范化解散装白酒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群众饮食安全,恐龙山镇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深入开展散装白酒质量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散装白酒生产与销售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散装白酒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整顿规范散装白酒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守牢食品安全底线,促进全镇酒类产业更好发展。

二、整治重点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是全镇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者(含供应散装白酒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重点监督整治内容:散装白酒生产者

一是是否依法取得且公示《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二是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是否干净整洁。三是白酒小作坊是否按照固态法生产白酒,是否存在购买他人的白酒、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调配白酒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四是白酒小作坊生产销售白酒的容器上是否依法标明相关信息;五是散装白酒生产者是否建立生产销售制度,是否如实记录所生产销售白酒的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六是检查白酒小作坊是否依照有关白酒食品安全标准,定期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白酒,不可出厂销售。七是检查散装白酒生产主体是否配备食品安全员,是否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周至少开展1次自查并保存记录备查。八是发放告知书,告知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和责任。

(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散装白酒经营者

一是检查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检查是否在散装白酒的容器上按规定标明名称、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配料表等内容。三是检查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经营中是否索取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和散装白酒的检验合格证明,白酒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是否如实登记。四是查看散装白酒经营场所是否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外是否有标签标识。五是检查散装白酒经营主体是否配备食品安全员,是否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月至少开展1次自查并保存记录备查。

(三)重点监督检查内容:供应散装白酒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是检查餐饮单位在购进散装白酒时是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供货方资质证照、白酒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文件,白酒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是否如实登记。二是检查餐饮单位购进的散装白酒盛装容器上是否粘贴有散装白酒标签标注产品信息(内容包括白酒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三是检查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落实了“五专一标识”规定(专人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容器、专用台账、明显标识),是否存在将醇基燃料与食品混放混卖、颜色标识不清易误饮误用等行为;四是检查餐饮单位自制泡酒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严禁使用中药材特别是毒性中药材(如草乌、附子、雪上一枝蒿)泡制白酒。

(四)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农村集体聚餐散装白酒

一是检查农村集体聚餐散装白酒是否存在采购无合格检测报告、生产厂家不明、未经登记备案的白酒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白酒。二是检查采购散装白酒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查处农村集体聚餐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管理的家庭自酿酒和食用酒精自行勾兑散装白酒的行为。三是检查白酒存在情况,是否存在所使用的非食用原料及危险化学品与采购的饮用酒类等食品放一起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管理十条措施

(一)散装白酒生产者

1.散装白酒生产者,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合法资质的生产者、家庭自酿酒的个人禁止对外销售散装白酒。

2.白酒小作坊生产散装白酒只允许固态法酿造(用粮食酿造),并做好生产记录。禁止购买他人的白酒、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调配白酒。粮食存放区域禁止用农药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杀虫。

3.加强生产过程控制,食品生产场所,应当符合食品生产卫生要求。白酒蒸馏过程中、输送及存贮过程中不得使用塑料管及塑料桶接、装白酒,防止生产加工过程中塑化剂迁移,确保白酒中塑化剂不超标。严格把控“掐头去尾”工艺要求,防范散装白酒中甲醇超标。加强产品销售控制,做好销售记录,建立产品销售追溯体系。要定期将生产加工的白酒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未执行以上规定的处罚措施:

1.未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取得登记、备案从事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的(包括“家庭自酿白酒”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散装白酒、在散装白酒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在散装白酒中添加药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加工小作坊采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加工(固液法、液态法)散装白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散装白酒生产经营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甜蜜素等添加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白酒生产小作坊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6.白酒生产小作坊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未在散装白酒容器上标明相关信息的。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7.白酒生产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的散装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未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未采取销毁措施的。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散装白酒酒精度数、净含量等不符合标准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散装白酒经营者

1.经营散装白酒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散装白酒经营者在购进散装白酒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和散装白酒的检验合格证明,并如实登记白酒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禁止经营来源不明、无合法资质、无检测报告(按批次)的散装白酒。

3.经营散装白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外应当有标签标识。不同批次的散装白酒不可混装,并及时更换新的标签标识。

未执行以上规定的处罚措施:

1.经营散装白酒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经营散装白酒,未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经营散装白酒,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经营散装白酒,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餐饮服务单位

1.餐饮单位在购进散装白酒时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供货方资质证照、白酒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文件,并如实登记白酒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餐饮单位购进的散装白酒盛装容器上必须粘贴散装白酒标签标注产品信息,内容包括白酒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要落实“五专一标识”规定(专人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容器、专用台账、明显标识),并严格要求不得与食品混放混卖颜色标识应异于常见配制酒颜色,防止误饮误用;

4.餐饮单位自制泡酒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使用合法单位购进的合格散装白酒,自制泡酒仅能使用普通食品或药食同源目录中的物质进行泡制,严禁使用中药材特别是毒性中药材(如草鸟、附子、雪上一枝蒿)泡制白酒。集体聚餐、自办宴席举办者严禁采购无合格检测报告、生产厂家不明、未经登记备案的白酒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白酒、家庭自酿酒、散装储藏酒、自制泡酒、配制酒等。严查将工业酒精、甲醇等非食用原料及危险化学品与采购的饮用酒类等食品存放在一起,严防因误饮误食误用造成人员伤害事件。

未执行以上规定的处罚措施:

1.餐饮环节销售散装白酒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相关台账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餐饮小摊贩未建立散装白酒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及相关台账的。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食品小摊贩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白酒。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未执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管理制度,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承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恐龙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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