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政府
首页 >> 新闻动态 >> 部门动态

以案释法: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禄丰大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

日期:2024年10月22日   作者:赖云松   来源:    点击:[]


基本案情2024年7月2日,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禄丰大队执法人员在路检路查时发现,嘉宇塑料(禄丰)有限公司存在营运货车辆云E50975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并责令其限期内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处以罚款。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故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典型意义将这个案件作为典型进行上报,具有多方面的深刻意义:(1)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年度审验是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行驶要求的重要环节,不按照规定参加审验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会增加道路事故风险。(2)推动行业自律:此案件作为反面教材,能够激励整个营运货车行业加强自我管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提升行业服务整体形象。(3)增强社会监督与公众意识:通过案件公示,提高社会对营运货车审验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综上,将此案件作为典型进行上报,旨在强调严格执行审验制度对于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呼吁各方共同关注并加强营运货车的安全管理,推动形成更加规范、安全、高效的道路运输环境。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禄丰大队)

上一条:禄丰市人民检察院举办2024年“政治轮训”集中培训班
下一条:以案释法: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禄丰大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1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