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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履职守护你的“365”

日期:2024年03月1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又到一年一度“ 3·15”

但检察守护不止3·15

今天,通过以下2个案例,

来看看禄丰检察是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吧!

案例一:卖假药,真有“刑”

案情回顾:

李某某在禄丰市经营某某大药房,自2018年初至2022年5月,李某某在明知彭某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所售药品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长期通过微信向其采购甲茸壮骨通痹胶囊、追风除痛胶囊、特效筋骨康、特效风湿关节炎胶囊等,后在本人经营的药店内以隐蔽方式销售,经鉴定涉案疑似药品为假药。

检察履职过程: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禄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李某某在具备相关医药知识且长期从事药品销售的情况下,明知是假药仍购买用于在其经营的药店内非法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最终,禄丰市人民法院支持了禄丰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从事医药行业,相关涉案假药予以没收并销毁。

案件办结后,禄丰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中存在的监管漏洞,在与相关行政单位充分沟通后,向其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其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堵塞漏洞,该行政单位全面采纳并已积极整改。

案例二:“益心为公”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案情回顾: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益心为公”云平台志愿者提交线索,发现辖区内某某超市销售的火锅豆皮食品已超过食品有效期限,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履职过程:

经走访调查证实线索真实可查后,禄丰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立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随即向相关行政单位发出磋商函,建议该单位采取措施对此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过期食品销毁,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该单位已依法对某某超市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火锅豆皮、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承诺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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