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二、主管部门:
州民族宗教委
三、实施机关:
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五、子项:
无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000141108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000141108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00014110800001)
2.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变更)(00014110800002)
4.设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5.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
6.监管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
7.实施机关: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由信教公民推选的代表提出申请。信教公民代表应当是当地户籍居民或者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具备一定的宗教学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应当有二至三名信教公民代表,负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日常管理事宜,并确定其中一名信教公民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员。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不能同时担任其他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
(2)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3)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
(4)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
(5)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第四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推选的代表提出。
信教公民代表应当是当地户籍居民或者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具备一定的宗教学识。
临时活动地点应当有二至三名信教公民代表,负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日常管理事宜,并确定其中一名信教公民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员。
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不能同时担任其他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
第五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二)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教公民代表;
(四)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
(五)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
前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一定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将行政许可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小范围、有重点宗教工作专项检查;
3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4信教公民代表定期向乡级人民政府报告活动开展和财务管理情况;
5宗教团体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负有教务指导职责;
6规定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提供方应当主动了解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情况,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
(2)信教公民代表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3)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身份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地址以及本人签名;
(4)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5)信教公民代表共同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等,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6)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安全措施等情况说明。
2.申请变更事项的申请书,变更事项情况说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第六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填写《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教公民代表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二)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身份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地址以及本人签名;
(三)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四)信教公民代表共同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等,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五)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安全措施等情况说明。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十条:变更信教公民代表或者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的,应当在变更十日前,由信教公民代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参加宗教活动的人数变更超过核准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由信教公民代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告知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宗教团体。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征求意见/听证
(5)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2)《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第七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所在地没有县(市、区、旗)宗教团体的,征求市(地、州、盟)宗教团体的意见,市(地、州、盟)没有宗教团体的,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意见。……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他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无
2.审批结果名称:无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无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无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无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