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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公示(二)

日期:2023年11月3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主管部门: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三、实施机关:

市级民族宗教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五、子项: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000141105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000141105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00014110500001)

2.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00014110500002)

3.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00014110500003)

4.设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5.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

6.监管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7.实施机关市级民族宗教部门

8.审批层级

9.行使层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注销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登记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

2)成立管理组织;

3)依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规章制度。

2.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2)《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将行政许可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小范围、有重点宗教工作专项检查;

3通过宗教工作服务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4将相关信息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5出台《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2)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3)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4)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5)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6)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7)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2.申请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材料:申请书,变更事项材料。

3.申请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材料:申请书,清算报告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2)《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5)颁发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4.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限制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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