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宣告缓刑后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相比在监狱服刑具有相对自由的活动空间,理应珍惜这一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若无视法律的威严,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最终只会将自己送进监狱。2023年9月6日,禄丰市人民法院就禄丰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一案,在市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全市14个基层司法所所长及来自全市各乡镇在册的因危险驾驶罪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47人及陈某某家属参加了旁听。
陈某某于2023年7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禄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后由勤丰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陈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又于 2023 年8月21日20时许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在此期间,陈某某未第一时间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勤丰司法所报告,收到反馈信息后,勤丰司法所通知陈某某到司法所谈话,对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查证属实后,因陈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遂建议撤销陈某某缓刑,将其收监执行。
经禄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裁定撤销陈某某缓刑、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立即收监执行,目前该犯已在禄丰市看守所执行刑罚。
陈某某,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未婚,与年近七十(母亲双目失明,父亲严重视力残疾)父母共同生活,这样的家庭背景,做为家里唯一的顶梁柱,本应履行家庭主责,遵纪守法、照顾好父母,勤劳致富,可他就以酒为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没有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而是带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特别是第一次因无证驾驶醉驾被判缓刑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监外执行,本应深思悔改,珍惜矫正机会,早日回归照顾父母,但他狂按自大,无视法律,不服从监管,不认真矫正,导致二次无驾驶证醉驾被公安机关再次查获,导致收监执行,失去自由,自酿苦果。
法律是严肃的,也是威严的,但也有人性化的一面,社区矫正就是对监外服刑人员人性化监管的体现,不是任何服刑人员都可以享受这样的“待遇”,社区矫正不是儿戏,切莫以身试法,不服从监管者,收监执行没商量,希望在矫的社区矫正对象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珍惜机会,思而后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花之金 李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