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龙川江“十年禁渔”工作,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有效打击违反禁渔规定的捕捞、销售、加工野生鱼类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禁渔范围(经禄丰市人民政府公告划定的自然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内,社会公众举报有关违反禁渔规定捕捞、销售、加工野生渔类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条件
1.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掌握;
3. 举报情况经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记录,并查证属实。
三、举报方式
1.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中涉及使用地笼、迷魂阵、“绝户网”、“电、毒、炸”和涉渔“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捕捞的,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878-4121934。涉及市场销售、加工制作野生鱼类的,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5。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
2. 举报受理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置结果签章后反馈给市禁捕办,作为举报奖励依据。
四、奖励原则及标准
(一)奖励原则
1.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
2. 对同一行为由两人及以上举报的,以第一时间举报人为准;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3.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禁捕(渔)有关义务人员发现线索不及时上报,转由他人举报以谋取奖励的,经查实,将追回奖金,并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二)奖励标准
1.在禁渔区使用“电、毒、炸”每例给予200—500元奖励;设置地笼、迷魂阵、“绝户网”捕鱼的,根据网具多少奖励,每例奖励200元—400元。
2.发现农贸市场、餐饮场所、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经营者销售、采购、加工制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龙川江)非法捕捞渔获物,或市场经营主体使用招牌、广告带有“江鲜”“河鲜”“野生鱼”等字样的,每例奖励为200—500元。
五、监督管理
1.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申请公益性社会护渔组织支持解决。各涉及部门对所受理的信息来源及处置结果应建立台账,涉及奖励的由市禁捕办统一建立举报线索及奖励档案。
2.各受理举报部门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有关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禄丰市龙川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