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倾斜政策
按照《楚雄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细则》(楚医保【2021】59号),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倾斜救助政策。
(一)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标准从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年资助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低保人员资助120元。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二)享受倾斜待遇保障
1.基本医保政策
脱贫攻坚期内基本医保倾斜政策(含门诊待遇倾斜政策、住院待遇倾斜政策),2022年3月1日起过渡为公平普惠的保障政策。县域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具体报销政策详见附件1、附件4。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认真执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打造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楚雄州打造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楚医保〔2021〕30号),落实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2.大病保险政策
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参保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即:起付线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支付比例为70%;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支付比例为75%,6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80%。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人口,2021年——2023年按照农村低收入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执行,2023年后按照省级要求逐步调整。(详见附件2)
3.医疗救助政策
(1)农村低收入人口(除特困人员外)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超过限价标准部分及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70%给予救助,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的按
80%给予救助。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人口,2021年﹣2023年按照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政策执行,2023年后按照省级要求逐步调整。(详见附件3)
(2)特困人员住院救助不设救助起付线,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重特大疾病的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3)具有多重身份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医疗救助。
(4)农村低收入人口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住院产生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年度个人门诊和住院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全州防止返贫致贫监测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