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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禁牧区和规定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禁牧期的通告

日期:2023年02月17日   作者:   来源:市政府    点击:[]

为加强对禄丰市辖区内湿地的保护,恢复和发挥湿地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内划定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禁牧区,规定湿地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禁牧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禄丰市龙川江流域湿地保护小区为湿地禁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采区、禁渔区,湿地总面积529.75公顷。

二、划定禄丰市星宿江流域湿地保护小区为湿地限建区、禁伐区、禁采区、禁猎区、湿地总面积1923.09公顷。

三、划定樟木箐州级自然保护区区域内湿地为禁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禁牧区。

四、划定五台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区域内湿地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

五、规定禄丰市龙川江流域湿地保护小区禁渔期为10年(自2020年7月1日0时至2030年6月30日24时);星宿江流域湿地保护小区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湿地保护小区内全年为禁猎期、禁采期、禁牧期。

六、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划定湿地区域禁建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限建区内禁止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设的项目的,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应当与湿地保护小区的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禁伐区内禁止非法砍伐林木和采挖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禁猎区内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禁渔区内禁止非法捕捞野生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采区内禁止非法挖砂、采石、取土、采矿、采挖泥炭;禁牧区内禁止非法人工放牧。

七、全市湿地范围内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禁止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禁止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禁止乱扔垃圾;禁止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禁止开(围)垦、排干、填埋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八、市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告规定,依法查处在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禁牧区和禁渔期内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协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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